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财保142号申请人: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D-29-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邹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忠峰、张映莉,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8-1。法定代表人:漆甫端,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78638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邹贤明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博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