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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依霏与谭文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依霏,谭文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李依霏,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谭文举,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依霏与被执行人谭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104民初409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谭文举于2017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李依霏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3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00元由被告谭文举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谭文举银行无存款,已查封其车辆车籍,但车辆没实际扣押无法拍卖。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对被执行人谭文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所有债权均未实现。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终结条件,应予本次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4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青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