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赵中雨、陈林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中雨,陈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赵中雨,男,生于1960年7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林刚,男,生于1971年6月2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7)川1421民初466号赵中雨与陈林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陈林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瑾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