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于乃善与谭旭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乃善,谭旭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936号原告:于乃善,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谭旭辉(谭林飞),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莱西市。原告于乃善与被告谭旭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的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莱西市日庄镇xx村xxx号”,无法送达。上述情形,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乃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正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