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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王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王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649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653号。负责人:陆全新,系该行行长。被告:王瑛,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王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