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劳新芝、募福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劳新芝,募福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66号原告:李超群,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劳新芝,女,1974年7月7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募福卫,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群与被告劳新芝、募福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超群催缴诉讼费用,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