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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德标供热设备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德标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243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德标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10-3-7-3号。法定代表人:韩朝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德标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BVS-P0050024》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思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