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新伟与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伟,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688号原告胡新伟,男,1991年11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新伟与被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胡新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胡新伟承担。审判员 游庆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皮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