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邢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树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252号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12-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95205L。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颖,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邢树军,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