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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秀华、鲍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华,鲍金明,X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208号申请人:吴秀华,女,1966年7月2日出生,50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鲍金明,男,1964年1月9日出生,53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XX平,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46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秀华与被执行人鲍金明、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鲍金明、XX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金明、XX平存款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牧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