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勇,李强,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59号。法定代表人:XX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勇,男,生于1971年11月2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李强,男,生于1973年8月6日,汉族,务农,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玉华,女,生于1978年10月25日,汉族,务农,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勇、李强、张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