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沾松、徐燕等与杨祝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沾松,徐燕,杨祝君,朱师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273号原告:冯沾松,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徐燕,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杨祝君,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师法,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龙,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沾松与被告杨祝君、朱师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沾松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沾松、徐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冯沾松、徐燕负担。审判员 龚益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