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黄实品、谢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实品,谢鑫,张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实品,男,生于1954年12月2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执行人谢鑫,男,生于1988年3月10日,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张云云,女,生于1989年6月10日,汉族,住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实品与被执行人谢鑫、张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