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雪玲与贾宏信、杜军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玲,贾宏信,杜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806号原告赵雪玲,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贾宏信,男,55岁,汉族。被告杜军芳,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玲与被告贾宏信、杜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雪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雪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雪玲承担。审 判 长  田晓珍审 判 员  寇鹏涛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