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朝伟罚金一案一审查封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147号被执行人王朝伟,男,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子县常张乡某村。本院作出的(2016)晋0428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朝伟罚金一案已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朝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朝伟有一辆车牌号码为晋DXXX**的红旗牌轿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朝伟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晋DXXX**的红旗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莹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