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政、赵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政,赵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7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政,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校红,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贤友,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毅,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再审申请人张政因与被申请人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1228号民事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政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以银行转账金额作为认定借款总金额错误,应以赵毅出具的《借条》作为依据。一审、二审张政均出示了《借条》,结合转账记录,足以证实向赵毅出借了77万元。若赵毅没有收到该借款,就不会写下《借条》确认金额。二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赵毅给付74万元和利息(张政确认对方已还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张政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赵毅向张政借款的金额如何确定。对于有银行转账记录的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其余款项,张政主张通过现金交付,但是无法提交有力证据证实。二审期间张政提交银行出具的《证明》证实其曾转账20万元给赵毅,但该转账已被包含在张政一审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中,即已被包括在一审确认的借款总金额当中。因此,对张政主张的另20万元借款,因证据不足,无法支持。张政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张政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修凯审判员 黄湘燕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