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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谷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某,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谷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谷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3执34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由被执行人谷某、李某某共同偿还申请人秦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付给申请人秦某某3000元,下余案款于每月27日前付给申请人15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款之日止。2、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3、由李某某甲自愿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李某某如期按上述协议履行,如李某某不能履行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如上述协议未能履行则按原判决书执行。本案现已执结,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3执34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