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新如与卢其侯、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如,卢其侯,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260号原告:张新如,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卢其侯,男,汉族,1960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6号生命人寿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4186450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如与被告卢其侯、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如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新如以已与卢其侯、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新如负担。审判员 陈 旭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辉(兼)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