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帅辉与李建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辉,李建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981号原告:王帅辉,男,1992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爱玲,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卫(曾用名李建西),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书克,偃师市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辉诉被告李建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帅辉承担。审 判 长 :牛聪敏代审判员 :刘亭亭陪 审 员 :耿子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