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艳阳申请执行宝山、王艳阳、谷峰、陈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内0581执480号王艳阳,女,1970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鲁北镇,联系电话187XX****XX宝山,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鹏程小区1-201,联系电话158XX****XX谷峰,男,1990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小*楼**栋,联系电话152XX****XX陈淑华,女,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明升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1XX****XX王艳阳申请执行宝山、王艳阳、谷峰、陈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81民初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艳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81民初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