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212号原告:孙某某,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某某,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