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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212号原告:孙某某,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某某,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