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周继与郭家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刀晓萍,谢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5执12号申请人刀晓萍,女,1983年9月2日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人,住镇沅县和平镇卫生院,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83********。被执行人谢照勇,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镇沅县勐大镇大山村民委员会山边田小组村民,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75********,现下落不明。刀晓萍申请执行谢照勇追偿权纠纷一案,镇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照勇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刀晓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0000.00元。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0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谢照勇送达(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谢照勇进行全面财产查询,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鹏审判员 刘成富审判员 朱图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