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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卢银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银凤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刑初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银凤,女,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卢银凤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银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次月1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银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卢银凤为准备给其饲养的鸡治病,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仍在其位于镇江市丹徒区某某洲某某村X组的自家老房子东南角荒地上种植。2017年5月16日,当罂粟结果时,被公安民警巡逻发现并将罂粟铲除,经清点共计514株。被告人卢银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卢银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得到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人陈某、董某的证言;被告人卢银凤的供述和辩解;镇江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摄录的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银凤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514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银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银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卢银凤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银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暂扣于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的罂粟514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俊猛人民陪审员  沈 伟人民陪审员  苏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