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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景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广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伍,胡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刘景伍,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胡广飞,男,1977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7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景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广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