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永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永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366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武(特别授权),系内江市东兴区信用合作联社富溪信用社主任。被告:郑永聪,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诉被告郑永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已与当事人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