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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蔡兆熀、蔡秀榕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兆熀,蔡秀榕,蔡建海,杨金梅,黄国耀,黄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蔡兆熀,男,1962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蔡秀榕,女,1964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蔡建海,男,1988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杨金梅,女,196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国耀,男,1969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焱,女,1993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蔡兆熀、蔡秀榕、蔡建海与杨金梅、黄国耀、黄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杨金梅、黄国耀、黄焱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执行员  林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