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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强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刑终37号原公诉机关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强,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新疆阿勒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2月31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经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经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决定由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审理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新4301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强犯诈骗罪,判处:一、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强退赔被害人董某13.7万元人民币、被害人翟某22.8万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原审被告人李强不服,以本案指控的金额与事实不符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7)新4301刑初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刘   晓   龙审判员 王   淑   云审判员 努尔古丽吾伦别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奎   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