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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洪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和兴月饼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和兴月饼厂,庞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峰,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广西浦北县张黄镇和兴月饼厂,厂址:浦北县张黄镇新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庞东山,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庞东山,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个体户,住浦北县。委托代理人龚仪春,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干部,住张黄镇卫生路26号1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洪峰与被执行人广西浦北县张黄镇和兴月饼厂、庞东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2017年3月7日两次共还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又  计  划  于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还  清  货  款  。  现  申  请执行人 向浦北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17)桂0722执17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梁世鹏审判员吴战审判员庞国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吴国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