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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电祥、胡焕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电祥,胡焕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电祥,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胡焕秀,女,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淮南市潘集区���销社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执行李电祥与胡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2180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电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焕秀偿还借款886300.00元。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立宪送达了(2017)皖0406执111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乐府江南支行有1908.97元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有729.77元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胡焕秀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焕秀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电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