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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晓敏王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敏,王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436号原告李晓敏,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明波,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敏诉被告王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