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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3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2016年9月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6)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自2010年3月至2016年8月14日先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并因此多次受到公安机关的训诫。2016年9月2日,G20峰会前期,杨某某在某某火车站被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劝阻,交予西安市莲湖区信访局在某某的工作人员,并先行将其遣返至安徽某某。9月4日23时许,莲湖区某某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某某带领街办工作人员将杨某某接回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杨某某在下飞机后,趁接访人员不备,乘机场摆渡车脱离遣返人员的劝返。杨某某在机场出口被接机的某某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王某某拦截,杨某某在机场停车场吵闹。劝返人员在机场派出所民警协助下将杨某某带上接机车辆,杨某某在车内胡踢乱打,咬伤王某某左手小臂。为证实所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G20峰会期间维稳信访安保工作方案、公务员登记表等书证材料,证人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医院诊断证明、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劝访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拒绝回答法庭提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自2010年3月至2016年8月14日先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并因此多次受到公安机关的训诫。2016年9月2日,G20峰会前期,杨某某在某某火车站被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劝阻,交予西安市莲湖区信访局在某某的工作人员,并先行将其带至安徽某某。9月4日23时许,莲湖区某某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某某带领街办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申某将杨某某接回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杨某某在下飞机后,趁接访人员不备,乘机场摆渡车脱离接访人员。杨某某在机场出口遇到接机的某某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王某某劝导,杨某某遂在机场停车场吵闹。劝返人员在机场派出所民警要求下将杨某某带上接机车辆,杨某某在车内胡踢乱打,咬伤王某某左手小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9月4日晚11时许,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王某某等人,按照上级要求,对在G20峰会期间赴某某上访人员杨某某劝返回西安。到达咸阳机场后,杨某某在机场侮辱谩骂政府及陪同工作人员,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后街办工作人员在机场派出所干警的配合下,在5日凌晨0时40分左右将杨某某强制带离机场。杨某某在从咸阳机场返回西安的车里,故意咬伤某某某街道办事处干部王某某,并在车里胡打乱闹,侮辱同车街办干部并袭击司机,影响驾驶安全。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莲公(某某)行罚决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2016年9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被某某街派出所行政拘留。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系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某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因杨某某非法上访,街办派其将杨某某接回原籍。2016年9月4日晚23时左右,在咸阳机场让杨某某上车返回市区的过程中,杨某某躺在车后排座上,嘴里一直在骂骂咧咧,用脚踹后排座的车玻璃,看到这种情况,便上前制止杨某某,杨某某不听劝阻,一直骂人。其就一只手抓着杨某某的胳膊不让她乱动,另一个胳膊压着杨某某的腿,不让她踢车玻璃。杨某某趁其不备就将自己的胳膊咬出血了。就诊后,医生给其注射了破伤风针,并建议注射狂犬疫苗。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系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某街道办事处的汽车司机。2016年9月4日晚上,某某某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派自己开车,与街办王某某同志一起到咸阳机场接由安徽某某回来的上访人员杨某某。当时杨某某是由街办副主任张某某、某某某司法所所长毛某某等四人带回来的。杨某某到达停车场后,开始谩骂政府和张某某等人。之后,大家在机场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将杨某某强行带上汽车。上了汽车后,杨某某一直在车上破口大骂,乱踢乱打,其在驾驶汽车行驶途中杨某某还用脚踢到其肩膀和头部两次,险些使汽车失控。之后,杨某某在车上将王某某的小臂咬伤。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系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16年9月4日,其受街办委托带领司法所所长毛某某、站长王某某、派出所民警申某去安徽某某接某某G20峰会期间去某某上访的重点人员杨某某。当晚21时许乘飞机返回西安咸阳机场,途中杨某某情绪稳定。23时达到咸阳机场,杨某某乘人不备独自乘坐一辆摆渡车离开,其就给在外面接机的王某某打电话,让他拦住杨某某。当其后来赶到出站口时,看到王某某正在拦着准备乘车离开的杨某某,于是大家就一同上去劝杨某某与其他人一同回西安。这时杨某某就开始大喊大叫,大骂政府和工作人员,骂莲湖法院判决不公。工作人员劝解杨某某长达20余分钟无果,因围观旅客过多,其就让申某警官求助机场派出所,机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对旅客进行了疏导并劝解杨某某,大概10分钟后,民警让其将杨某某强行带离,不能影响机场秩序。因杨某某在机场影响比较大,几名工作人员就将杨某某准备拉上车,此时杨某某就躺在地上打滚,谁动她就打谁。当大家将杨某某强行拉上车后,杨某某用脚踹司机和工作人员,还有车玻璃。之后其与王某某坐另外一辆车返回西安,将杨某某送往某某街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王某某告诉自己被杨某某咬伤。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系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服务站站长。2016年9月4日下午,其在街办副主任张某某的带领下,与司法所所长毛某某、派出所民警申某去接某某G20峰会期间上访的重点人员杨某某。具体过程与证人张某某陈述基本一致。7、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系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某街道办事处司机。2016年9月4日晚上,某某某街办行政办主任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让自己晚上21时去咸阳机场接上访人员。当日晚上其和王某某、李某某一起开车到咸阳机场。22时30分许,三人到达咸阳机场后,在T2出站口二楼等候。大概23时许,王某某接到张主任的电话说杨某某一个人坐摆渡车出去了,让王某某和李某某赶紧到一楼拦住杨某某,自己则一直留在原地。大概过了10分钟,其给李某某打电话说二楼不让停车,让他赶紧上来把车开下去。自己在电话中听到有女人在喊,具体喊什么听不清楚。然后其就将车开到一楼停车场,到达停车场后,看到机场派出所警察和杨某某正在谈话。因自己一直在车上,且周围围了一群人,自己没有看到现场情况,只听到杨某某大喊大叫,具体内容听不清楚。过了大概10分钟,杨某某还没有上车,其就下车去查看。走到跟前,其看到王某某和李某某正在将杨某某往车上拉,自己就上去帮忙了。在拉的过程中,杨某某躺在地上拒绝上车,两脚乱蹬乱踢,口中不停的骂人。因杨某某不停地大喊大叫,引来许多围观旅客,机场派出所为了维持现场秩序,要求我们尽快将人带离,最后我们只能强行将杨某某拉上汽车。然后就开车回到西安,到达某某街派出所后,王某某告诉大家杨某某将他的小臂咬伤了,随后其就和张主任、毛某某一起陪同王某某去医院进行治疗。8、证人毛某某证言证实,其系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某司法所所长。2016年9月4日早7时许,上访人员杨某某在某某火车站被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控制,并通知西安市莲湖区信访局在某某的工作人员,后西安市莲湖区信访局在某某的工作人员把杨某某紧急遣返到安徽某某。其与某某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某某等四人当天下午赶到某某机场,接到上访人员杨某某后,于当晚23时,从某某返回西安咸阳机场。到达西安机场后,杨某某在机场辱骂政府和工作人员,后街办工作人员在机场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在9月5日凌晨0时许,将杨某某带离机场,在返回的车里,杨某某在车里胡打乱闹,辱骂同车的街办干部、袭击汽车驾驶员,并将同车的王某某胳膊咬伤。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认为自己没有违法行为,不知道派出所为什么要找自己。街办给自己买了到某某的火车票,其坐到九江的时候因身体不舒服就下车了。其朋友打电话让其到某某去玩,其就买了从九江到某某的火车票,到某某后,某某火车站安保人员说近期不能到某某,就把我送到了一个地方。后来西安这边来了人将自己接回西安,到了咸阳机场后,工作人员让自己上他们的车,其不愿意,对方就把自己弄上车了。表示自己并没有咬伤他人。对其余问题均拒绝回答并拒绝在所有笔录上签字。10、申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申某系公安莲湖分局某某街派出所民警。2016年9月4日11时,受所里安排,其配合某某某街道办工作人员赶赴安徽某某,将上访人员杨某某由某某机场接回西安。当日下午17时,其一行四人到达某某机场,并于当晚21时乘飞机回西安,一路上杨某某还比较配合街办工作。当晚23时到达咸阳机场后,杨某某情绪就比较激动了,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在机场停车场大喊大叫,导致旅客围观,机场派出所民警赶来现场维持秩序。其立即表明身份并将情况予以说明,后与街办工作人员毛某某、王某某等人强行将杨某某推进车里,在车内,杨某某用脚踹车门、车玻璃、并向前踢驾驶员,侮辱谩骂工作人员,期间杨某某还咬伤了王某某同志。11、西安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及王某某受伤照片证实,王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在西安市第一医院被诊断为:人咬伤;处理意见为:清创包扎术、消肿止痛、预防感染等。破伤风针注射。建议24小时内,于外院注射狂犬疫苗。12、查获经过及被告人杨某某乘坐火车的车票证实,分别为2016年9月2日K2**西安至某某、2016年9月3日K12**九江至某某的火车票,该车票系在杨某某包内查获。1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北京市接济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信访人入住明细、关于杨某某在京非正常上访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曾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后被西安市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14、张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的公务员登记表。15、西安市莲湖区信联办的相关文件。1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17、光盘三张及视频说明。18、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杨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所犯罪名及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霍            彪代理审判员 畅            敏人民陪审员 李利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