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东港东淇物业诉赵彩虹的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东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彩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421号原告东港东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张其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和、蔡绪川,均系东港市北井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彩虹,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彩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彩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家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