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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鲁洪旗与张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洪旗,张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354号原告:鲁洪旗,男,现住延吉市。被告:张洪君,男,现住延吉市。原告鲁洪旗与被告张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洪旗与被告张洪君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洪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给原告鲁洪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