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鲁洪旗与张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洪旗,张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354号原告:鲁洪旗,男,现住延吉市。被告:张洪君,男,现住延吉市。原告鲁洪旗与被告张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洪旗与被告张洪君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洪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给原告鲁洪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