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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雷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667号原告:刘某某,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庙畔村冯园则村小组,农民。被告:雷某某,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