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谭光鸿申请执行高长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光鸿,高长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009号申请人谭光鸿,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高长彪,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谭光鸿申请执行高长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3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该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经本院两次“四查”“总对总”查询,在其他案件中已冻结了高长彪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谭光鸿申请执行高长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渝0111执10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世友审判员 宋 雪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国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