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贾春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占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春霞,姜占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贾春霞,女,1978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朝阳社区。被执行人姜占河,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南岗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贾春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占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