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198号原告:张某,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尹某,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