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4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198号原告:张某,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尹某,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