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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宗群申请执行赵刚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宗群,赵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罗宗群,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居民。被执行人:赵刚刚,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宗群与被执行人赵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刚刚现下落不明,其有银行存款余额2165元冻结,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事实经反馈申请执行人罗宗群,申请执行人罗宗群明确表示不予扣划被执行人的2165元存款。本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刚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4)三民初字第4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罗宗群债权金额25000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25000元。现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波审判员 巫永刚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