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州鑫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鑫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3045号原告常州鑫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黄城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万伟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丽霞,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900号。法定代表人单志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鑫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鑫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常州鑫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璟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