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玉青、郑宪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青,郑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吴玉青,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化德县。被执行人郑宪强,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康保县吴玉青申请郑宪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8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玉青于2015-12-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5)康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740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池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