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与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公司,袁卫星,王丰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3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住所地登封市少林路186号。负责人:桑峰,行长。被告: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阳城工业区袁窑村。法定代表人:袁卫星,总经理。被告: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东金店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太森,经理.被告:袁卫星,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丰丽,女,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5680元,减半收取计67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