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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董友标与陈彦俊、仇春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友标,陈彦俊,仇春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友标,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射阳县。委托代理人闻以柏,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彦俊,男,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射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仇春利,女,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射阳县。再审申请人董友标因与被申请人陈彦俊、仇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盐民终字第352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友标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仅依据仇春利对案涉借款不知晓及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该借款系其丈夫个人所用的陈述与陈彦俊将该笔借款借给他人使用的陈述,判决认定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并改判,违反了《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等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9月5日,陈彦俊立据向董友标借款200000元。二审审理中陈彦俊提交了借款当日案外人孙海滨向陈彦俊借款200000元的借条,用来证明案涉借款实际出借给孙海滨使用。仇春利亦称自己对陈彦俊向董友标借款一事并不知晓,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据此,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为陈彦俊个人债务并无不妥。综上,董友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友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卫权审判员  李志忠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