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侯崇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侯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侯崇兴,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侯崇兴因犯挪用公款罪一案,经本院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台临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判处:侯崇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7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在服刑,经网络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1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良富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