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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强与黄正化、北屯市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强,黄正化,北屯市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兵1001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孙强,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正化,男,1963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屯市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强与被执行人黄正华、北屯市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本金322320元,承担执行费4734.8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邓程祥审判员韩新民审判员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冉隆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