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吕敬红与杨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敬红,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敬红,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王秋菊(特别授权代理)、唐婷婷(一般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萍,女,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7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吕敬红申请执行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萍的工资账户人民币30000元,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吕敬红以被执行人杨萍工资账户在冻结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甘建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