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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天和与通化县恒大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和,通化县恒大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刘天和,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恒大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天和与被执行人通化县恒大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中,已足额扣留被执行人通化县恒大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燃油补贴款,申请执行人刘天和不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通化县恒大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并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