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良友与被执行人曾华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友,曾华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良友,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曾华传,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张良友与被执行人曾华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闽0582民初7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646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因分期付款时间较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海民执行员 陈昌演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