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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良,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刑初354号自诉人崔国良,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人王丽丽,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自诉人崔国良以被告人王丽丽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崔国良收到王丽丽支付的全部执行款,以该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丽丽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丽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全部履行裁定义务,自诉人崔国良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丽丽的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崔国良撤诉。审判员  杨爱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