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良,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刑初354号自诉人崔国良,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人王丽丽,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自诉人崔国良以被告人王丽丽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崔国良收到王丽丽支付的全部执行款,以该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丽丽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丽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全部履行裁定义务,自诉人崔国良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丽丽的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崔国良撤诉。审判员 杨爱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