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州市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焕娃,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飞鹅西路**号*楼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周杏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晓勇、孙俊,均为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坤艳,局长。原审第三人:吴焕娃,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南郑县。原审第三人:王军,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南郑县。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吴焕娃、王军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6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州市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王东亮是在离开工作岗位后于家中猝死,其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二、在案证人证言称王东亮死亡当日在工地“身体不适”的状况不能确定为猝死前发病症状。被申请人未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王东亮在2014年5月30日“身体不适”表现是否为发病症状,主观臆断王东亮“身体不适”系突发疾病症状,并认定该疾病症状造成了王东亮下班12小时后发病死亡的事实,显然该工伤认定行为依据的主要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工伤决定书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错误认定工伤,工伤认定书及原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穗云人社工伤认[2014]01218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本院认为,根据广州市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争议焦点为王东亮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主张王东亮死亡当天及前2天被安排休假,死亡当天并未上班,王东亮虽然当天有回过单位工地,但并未履行正常上班的工作职责,当天离开工地时也没有突发疾病或感到不适,因此,王东亮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其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申请人对此提供的工地现场考勤表无签名及盖章,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证实王东亮死亡当日是否休假;申请人提交保安交接记录表以证明王东亮死亡当日没有在该表上签名,因此当天并未上班,但综合工地现场的视频录像,王东亮在该日早上6:45分有出现在工地,7:15分左右离开工地,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王东亮死亡当日没有上班;申请人提供的证人陈某1、陈某2的书面证言与之前陈某1、陈某2在被申请人调查时所做的陈述及在一审出庭时陈述的内容有矛盾,对矛盾之处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鉴于陈某1、陈某2与申请人均有利害关系,且证言陈述的内容前后矛盾,其两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由于庄义喜是申请人的保安主管,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其也未到庭作证,对申请人提交的庄义喜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而原审第三人主张王东亮2014年5月30日早上6:50左右到工地上班,因身体严重不适,申请人将其劝退回家,回家后无人照顾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王东亮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认定工伤。对此原审第三人除了提交王东亮妻子吴焕娃、儿子王军的证言外,还提交了但功亮、何锐海等人的证言及120急救病历等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和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综合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并据此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东亮死亡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广州市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再审申请主张王东亮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曾沧审判员 罗 燕审判员 黄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秋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