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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姜鹏与长垣县远东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鹏,长垣县远东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929号原告姜鹏,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长垣县远东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堂,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97468567。委托代理人程建瑞,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姜鹏诉被告长垣县远东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姜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本院减半收取575元,由姜鹏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