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姜鹏与长垣县远东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鹏,长垣县远东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929号原告姜鹏,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长垣县远东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堂,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97468567。委托代理人程建瑞,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姜鹏诉被告长垣县远东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姜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本院减半收取575元,由姜鹏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迪 微信公众号“”